政府文件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質效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4-12-06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江西省加強安全生產巡查督查檢查工作辦法》《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指導意見》以及我省涉企檢查、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要求,進一步規范監督檢查工作,提升監管執法質效,持續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執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監督檢查計劃管理
(一)科學統籌年度計劃編制。按照屬地為主、分級分類的要求,原則上一家企業對應一個層級執法主體,在摸清監管對象底數的基礎上,在年度、行業、地域、層級等方面加強統籌,合理分配監管執法力量,確定監督檢查對象數量,優化監督檢查頻次,避免對同一地區或相同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高頻次反復檢查或長期失管失查。加強對監督檢查情況評估分析,根據年度重點任務、被檢查地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反饋意見等,按程序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動態調整,確保監督檢查計劃科學性。
(二)突出加強計劃備案管理。明確相應內設機構負責統籌日常監督檢查、交叉檢查等工作。制定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按要求報同級司法行政和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錄入“互聯網+執法”等信息系統。如需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調整、變更的,應作出書面說明并重新備案,在執法人員未減少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減少年度監督檢查任務。除上級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部署的專項檢查、明查暗訪、現場核查等工作外,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外確需開展監督檢查的,應當按照程序一事一報。
(三)精準確定監督檢查對象。要將風險等級高、危險因素多、管控能力不足、近年發生事故等風險隱患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單位,開展針對性執法檢查。對于安全風險等級不高的生產經營單位,以“雙隨機”抽查為主,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守信企業、近三年未發生亡人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適當減少檢查頻次,能夠通過信息歸集共享、非現場監管等方式達到監管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二、規范重要時段明查暗訪
(四)從嚴控制頻次。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突出抓好重要時段的安全風險防范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開展明查暗訪。省廳層面原則上連續調休放假3天(含)以下的重要節假日,結合日常監督檢查計劃于節前開展預防性檢查;連續調休放假3天以上的重要節假日部署開展明查暗訪。對正接受安全生產巡查或綜合督查的地區,一般不同時開展明查暗訪。上級部門或本級黨委政府對明查暗訪另有要求的,不受上述限制。
(五)從實做好統籌。明查暗訪可自行,也可以聯合市縣一同開展,避免多層級對同一地區同一對象短時間內集中扎堆、交叉重復檢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相應內設機構要會同各監管處(科、股)室在檢查時間、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人員等方面進行統籌,制定各重要時段明查暗訪計劃,原則上檢查人員由各負有監管執法職責的處(科、股)室人員組成,實行“輪班”機制,如需變動按程序進行調整,報同級安委辦備案后組織實施。
(六)精準確定內容。突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導向,結合季節特點、年度重點工作等內容開展明查暗訪,原則上對安全生產直管行業全覆蓋,對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結合地區或季節特點有針對性開展。安全生產領域包括但不限于責任落實、教育培訓、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重大危險源管理等;防災減災救災領域包括但不限于責任落實、宣傳教育、救援隊伍建設、物資裝備建設等。明查暗訪時,一并了解是否存在形式主義、濫用職權、吃拿卡要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七)嚴格檢查程序。明查暗訪各組人員不少于2人,開展明查暗訪前應提前了解被檢查地區和有關企業情況,有針對性制定工作方案,攜帶必要執法裝備,除暗訪外應著執法服裝并亮證;對發現的問題隱患,應自行或交由屬地監管部門下達執法文書,依法依規處理。明查暗訪結束后,牽頭部門要組織有關監管處(科、股)室對檢查發現問題隱患進行會商研判,梳理共性問題、研判風險苗頭、分析問題根源、提出工作要求。
三、提升日常監督檢查質效
(八)圍繞重點細化監督檢查事項。依據法律法規、重點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建立通用和專業執法檢查事項清單(見附件1)并動態更新。各級監管執法人員要學好用好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圍繞檢查事項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緊盯生產經營單位易發生事故的關鍵環節、要害崗位、重點設施檢查到位,防止一般化、簡單化、“大呼隆”等粗放式檢查。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做到“逢查必考”,對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做到“逢查必檢”,提升監督檢查質效。
(九)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進一步細化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序、標準等內容。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全面配備并按規定規范使用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確保執法全鏈條閉環管理。明確法制審核職責的內設機構和具體責任人,按要求開展法制審核,及時發現和糾正監管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保障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公正性。
(十)推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力實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充分告知并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權利,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范圍,堅決杜絕人情執法、選擇性執法等“寬松軟虛”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處罰種類和裁量具體適用,并在有關執法文書中體現裁量規定。對存在的多種違法行為要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不得選擇性處罰,提高執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十一)強化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開展監督檢查時運用“三位一體”執法模式,實施行政處罰時全過程應用“互聯網+執法”等系統,確保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管理、執法質量網上監督。發揮專家、技術檢查員和專業技術服務機構作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提供針對性指導服務,告知問題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的法律依據、違法后果和判定標準,推動企業提升辨識管控風險隱患能力,做到檢查、指導、幫扶有機結合。
(十二)強化監管執法協調聯動。嚴格按照執法權限和執法事項開展精準執法,進一步健全多層級、多部門協調聯動執法檢查機制,配合支持相關部門在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推進“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模式。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在開展執法檢查、指導幫扶等工作時,一般與有管轄權限的下級部門聯合開展(暗查暗訪除外)。除發現問題隱患后跟進整改復查、屬地黨委政府要求之外,原則上下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再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重復檢查。
四、嚴肅紀律改進作風
(十三)常態長效糾治突出問題。將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與監督檢查深度融合、一體部署、一并推進,對照監管執法突出問題清單(見附件2),做到問題隱患哪里發現,專項整治跟進摸排到哪里。對在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的問題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既要將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方面的問題查清查透,嚴格整改閉環,又要倒查屬地、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對于發現有關屬地黨委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及監管執法人員落實責任不嚴、履責不到位,以及工作作風、廉潔從政等方面問題,及時交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十四)狠抓問題整改嚴格閉環。對監督檢查和明查暗訪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各監管處(科、股)室應當建立工作臺賬、督促屬地有關部門整改閉環。對于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相關監管處(科、股)應明確指定專人跟蹤隱患整改情況,嚴格執法閉環。對問題隱患整改不力的,要及時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和督辦等措施,視情進行公開曝光;對久拖不改,虛假整改、應立案未立案、應處罰不處罰的,或因整改不力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要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
(十五)完善監督檢查回訪機制。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制約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堵點,通過受理舉報、明查暗訪、案卷評查等多種方式,定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建立基層觀測點對口聯系制度,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分別確定若干鄉鎮(街道)作為基層觀測點,了解收集下級應急管理部門或機構監管執法方面問題線索。逐級建立行政相對人回訪機制,省級對照回訪問題清單(見附件3),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對本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執法對象開展抽查回訪,市縣層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比例進行抽查回訪,并健全完善回訪臺賬,收集侵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問題線索。
(十六)常態開展執法監督工作。嚴格制定實施年度執法監督計劃,推廣“帶兩地赴一地”執法監督模式,建立對本級監管業務內設機構和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案卷評查、講評和問題隱患隨機抽檢制度,對執法案卷評查和問題隱患隨機抽檢暴露出的執法不嚴格、執法不規范、該立案不立案、該處罰不處罰、該錄入不錄入等“寬松軟虛”問題,以及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監督提醒,切實防止小苗頭演變成大問題。
附件:1.通用和專業監督檢查事項清單
2.監管執法領域突出問題清單
3.行政相對人回訪問題清單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12月6日
附件1
通用和專業監督檢查事項清單
(一)通用監督檢查事項
1.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
2.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
3.安全費用提取、安責險投保等安全投入保障情況;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配備及規章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
5.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安全生產證照、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違法生產等情況;
7.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設備運行情況;
8.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情況;
9.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0.危險場所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及安全出口管理情況;
1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1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管理情況;
13.事故風險及應急措施告知情況;
14.預案制修定、應急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情況。
(二)礦山企業監督檢查事項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明確的重大事故隱患事項,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和重大災害治理情況、基本圖紙及與實際符合情況、開采及作業管理情況、各工作系統設置及運行情況、尾礦庫設置及管理情況等。
(三)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檢查事項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明確的重大事故隱患事項,危險工藝及重大危險源自動化監測監控、安全儀表系統裝配及投用情況,以及有毒、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投用情況等。
(四)煙花爆竹企業監督檢查事項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明確的重大事故隱患事項,以及1.1級工房監管情況等。
(五)工貿企業監督檢查事項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明確的重大事故隱患事項,登高、動火、煤氣等危險作業審批和管理情況等。
(六)安全技術服務單位監督檢查事項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保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執行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保持、檢測檢驗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等。
(七)安全培訓單位監督檢查事項
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配備、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及培訓全過程錄像和培訓保障情況等。
附件2
監管執法領域突出問題清單
一、執法不作為
1.執法檢查“無差別”部署、“大呼隆”推進,執法檢查不聚焦,走馬觀花、敷衍應付,不到要害部位和關鍵崗位檢查;
2.選擇性執法、人情執法、只檢查不執法,對非法違法生產、超期經營默許縱容、打擊不力;
3.對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失察、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以責令整改代替行政處罰;
4.未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閉環和執法閉環;
5.對群眾信訪反映問題視而不見、壓案不查、不及時反饋,不按規定報告移送。
二、執法不規范
1.未按照經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或專項監督檢查開展監管執法,隨意檢查、多頭重復檢查;
2.監管執法時未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未取得執法證件、未亮證執法;
3.對監管執法發現的問題隱患未責令改正或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4.行政處罰時不執行或濫用行政裁量權,處罰畸輕畸重、同案異罰;
5.監管執法未全過程使用“互聯網+執法”等信息系統,手寫文書、手工填表。
三、執法簡單粗暴
1.重執法輕服務,對監管執法發現問題隱患只提要求,不指導督促依法依規整改;
2.重處罰輕教育,“一刀切”執法、隨意執法、以罰代管、一罰了之、逐利執法;
3.監管執法時不使用執法文明用語,甚至暴力執法,侵犯生產經營單位和群眾合法權益。
4.隨意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自行下達政策文件要求普遍式停產停業;
5.對待群眾“冷橫硬推”,不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保障權利不到位。
四、執法“尋租”
1.為企業說情打招呼,借處罰名義吃拿卡要、變相強制企業代為“買單”;
2.與企業搞權錢交易,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風報信、提供保護;
3.違規向企業指定安責險承保機構,并從中謀利;
4.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不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以罰增收、以罰養人;
5.執法人員個人私自截留罰沒款,亂罰款、濫收費等。
附件3
行政相對人回訪問題清單
1.執法人員何時到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什么問題,是否已整改完畢。
2.執法人員是否為兩人以上共同執法,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3.執法人員執法檢查過程中是否文明禮貌,是否存在走過場、亂作為現象。
4.執法人員是否依法依規制作、送達有關執法文書。
5.執法人員是否告知可以行使陳述、申辯、申請聽證和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其他合法權益。
6.執法人員是否進行說理式執法,指出發現的問題隱患同時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并指導企業進行整改。
7.執法人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
8.對應急管理部門執法工作的總體評價及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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